2019年河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

发布时间:2019-07-18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初审机关受理申请,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并在《受理单》上核盖“所有材料齐全”的印章。

印章规格:50mm×15mm,字体:宋体小二号加粗,蓝色印油。

5.初审机关在申请受理工作场所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正确解答并指导申请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审核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县安监局与建委以某公司的建筑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共同罚款30万元,并从该公司账户上划拨了30万元。该公司不服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安监局。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告知该公司追加建委为行政诉讼被告
B:告知该公司追加建委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
C:依职权追加建委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
D:该公司拒绝追加建委为被告的,法院应通知建委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答案:A,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综合上述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共同行政行为案件,原告仅起诉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通知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故A、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也能得到实现。在本题,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请求,只针对安监局也可得到实现,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安监局有返还全部的先予赔偿义务。故本题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不需要追加,故B、C项均错误。

以下选项中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某省政府本着“为老百姓做实事”的原则,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B、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某省政府为发展本省汽车经济,制定了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C、某省政府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制定了地方标准。该省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D、某省政府制定了严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某驻该省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案:C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10条的规定:(1)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不能再制定地方标准;(2)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3)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4)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A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第10条第3款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选项不正确。

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 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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