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D

【考点】侦查的司法控制

【解析】

依据教材《三大本》对侦查中司法控制的相关论述,审前程序中的司法控制主要针对强制性的侦查行为进行事先制约,如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比较严厉的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则往往对其采取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有的侦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A项错误,不可选。A项错误在于,针对对逮捕、羁押、搜查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要接受“事前”审查,而不是“事后”审查。

B项错误,不可选。B项错误在于,不是事后审查,而是事前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对于事后审查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故D项所述正确。

2.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便宜主义

B.起诉法定主义

C.公诉垄断主义

D.私人诉追主义

【答案】B

【考点】起诉;起诉便宜;诉起法定;公诉垄断;私人追诉

【解析】

刑事起诉包括国家公诉和个人私诉两种途径。现代各国刑事起诉普遍实行国家公诉,公诉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可能;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将大量的、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权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将少数轻微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提起自诉。

在对待经过侦查和起诉审查的刑事案件,在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起诉还是不起诉,是否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起诉法定主义,即经过侦查和起诉审查,对于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论个案具体情节,检察机关必须一律提起公诉,不享有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是起诉便宜主义,也就是在即使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斟酌个案具体情况和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即使具备起诉条件也可裁量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

B项正确,当选。本题题干提供的信息是“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显然是起诉法定主义的准确表述,故B选项唯一正确。

3.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答案】C(原答案为D)

【考点】刑事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解析】

A项不可选。职权主义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相对弱化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职能作用发挥,尤其是辩护方的诉讼职能作用相对弱势地位,职能作积极性的审判原则。职权主义原则要求充分法官在审判阶段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职权作用,程序进程上法官主导法庭审理。本题中,并未体现对法官职权作用的强调。陪审员离开法庭40分钟也并未见得违背职权主义原则。所以A项不可选。

B项不可选。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依靠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得认定案犯罪事实。本题所述陪审员中途离开法庭,与证据裁判规则无明显关联,所以B项不可选。

C项当选。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共同构成,直接原则要求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庭审;言词原则要求所有言词证据应当以言词方式提供,实物证据也应当以口头方式调查、质证,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法庭审理应当建立在双方交叉询问、充分质证和辩论基础之上。本题中,陪审员在庭审持续进行的情况下,离开庭审40分钟,是对直接原则的违背,也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所以C项当选。

D项不可选。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除非必要休息时间,不得中断案件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形式上要求审判持续、不间断地进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法官对本案审理的一贯性,思维过程的审慎性、持续性,以维护司法的审判公正。本案中一陪审法官在庭审中离开审判席长达40分钟,肯定有违直接审理原则,但案件的审理并未中断,仍在继续进行,离席法官是出于休息或思考之必要而离开,还是办理其他案件去了,题中并未交待,所以,是否有违集中审理原则,尚不十分明显。所以D项不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9年6月在某百货商场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绿叶公司生产的“绿源”牌连衣裙,并采取下列促销措施,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该百货商场的工作服,佩戴该百货商场的营业标志
B.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
C.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1台
D.以绿叶公司的名义直销“绿源”牌连衣裙
答案:A,B,D
解析:
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

共用题干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故B项错误。 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女生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故D项错误。

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答案:B
解析:
(原答案为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无需任何机关许可。本题中甲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侦查阶段,甲若想聘请律师,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故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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