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1.【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考点】管辖法院的确定。

2.【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考点】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

3.【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

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

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考点】一审判决的错误。

4.【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考点】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l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 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9条和《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虽然在甲立遗嘱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遗嘱生效时(即甲死亡时),丙已参加工作并具有了劳动能力。依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故乙可以因遗嘱而获得甲的全部遗产。

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
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C.只要满足合目的性原则即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
D.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答案:A,B,D
解析: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分为内在限制和外部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而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这种限制不是基于私有财产权本身的限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故属于外部限制。故A项正确。根据宪法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除了须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性原则外,还须严格依照法律,并给予补偿才能进行,故C项错误。《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不得任意采取,必须具有正当性,而且此种正当性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故D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