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答案】AD(本题答案:AD,原答案为ABCD)

【解析】

A项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项正确。

B项考查行政复议申请时间。《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据该规定,一般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法律中的六十日并不等同于二个月,此项错误。

C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决定,因此原机关县国税局与复议机关市国税局为共同被告,此项错误。

D项考查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题中法院审查对象是“不予退税决定是否合法”,是本案审理焦点之一,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相同,此项正确。

2.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已改为第62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A项:该项属于上述第3条第3项规定,当选。

B项:该项中更正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并不属于规定中所列情形,不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此项错误。

C项:该项属于上述第4条第1项规定,当选。

D项:该项属于上述第4条第3项规定,当选。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深圳天行实业公司与天津联云化工建材公司 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 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 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 理?(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B.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 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

答案:A
解析: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知原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下列关于重新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重新仲裁
B.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C.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正确。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的,法院并非必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B项错误。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期间为“6个月”而非“15日”,D项错误。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亲自参与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可知,“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的说法错误,因为此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乙并无杀人故意,也不知道甲会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 B、 D 错误。本题中,实行犯甲并无盗窃故意,其犯罪行为也没有对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产生现实危险,因此客观上不存在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对乙不按照盗窃罪认定。选项 C 正确。在本案中,甲实施入户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乙构成“入户盗窃”的帮助犯,但因为客观上不存在入户盗窃事实,因此对乙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按照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光明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达公司)等7家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 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200万元,与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经营恒生 连锁超市,性质为合伙型联营。此项投资导致光明公司研发资金紧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会 制订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采用按股东出资比例出 资的方式增资,要求宏达公司再出资500万元。此方案在股东会讨论时,宏达公司以自己对 工商银行的700万元贷款马上到期,无力增资为由,反对该方案。最后光明公司股东会进行 了表决,表决结果是4家企业赞同,占表决权总数的60%; 3家企业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 40%。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后来,宏达公司实在拿不出钱来,股东会便决 定吸纳飞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的股东,代替宏达公司缴纳出资500万元。
刘亮是光明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经理王强同时是本市另一 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丙而多次向王强提出纠正意见,但都未被王强采纳,于是刘亮向董 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而王强在公司董事会上辩称这是刘亮滥用职权,干涉其正常经营活 动,建议董事会罢免刘亮的监事资格。2011年,光明公司股东会召开,会上经理王强再次 说刘亮滥用职权,股东们信以为真,作出罢免刘亮的监事职务并停发津贴的决议。
问题:
1.光明公司决定与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联合经营,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做法中 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
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3.宏达公司不按股东会决议缴纳其增资份额,光明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权利采取 哪些行为?
4.假设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即使宏达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宏达公 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为?
5.光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6.光明公司监事会的其他成员知晓刘亮的监事资格被罢免后,对股东会的决议不服, 要求召开股东会,光明公司董事长在王强的唆使下,拒绝召集股东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 当由谁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

答案:
解析:

1.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投资200万元的决定,公司投资决定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 作出。
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在 股东会表决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只有代表60%表决权的股 东赞成,未达到2/3的法定比例,因而这项决议是无效的。
如果股东对增资决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的股金分红;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 在董事会的董事代表的表决权;光明公司股东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对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
4.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不缴纳增加的出资;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 出公司;要求公司退回其在公司设立时所缴纳的资产;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经理王强兼任另一家软件开发企业的经理;股东会作出罢免监事刘亮的决议。
6.应该由光明公司董事会的副董事长主持。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