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D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淋撒农药的行为客观上损坏了稻米,但未达到“数额较大”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B项:《刑法》第27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这四种行为,甲在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上淋洒农药,该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根据该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甲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B、C选项错误。

D项:如B项分析所述,甲在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上淋洒农药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甲将中毒的麻雀售予饭馆,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故意杀人罪。刘某主观上不具备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说法错误。

B项:该项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刘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时,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C项:《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本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刘某不属于该类人员。其次,本罪成立还要求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且情节严重。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并未贻误事故抢救,因此刘某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D项:由A项的解析可知,刘某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D项说法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在一天夜班下班回家的途中,被人抢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犯罪嫌疑人乙移送到检察院。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乙、其所在的单位和被害人
B.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立即生效
C.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
D.被不起诉人乙和被害人甲一样有权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巾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176条的规定, 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才有权申诉。

共用题干

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抢劫的蒋某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得作出下列哪些决定?
A:补充侦查的决定
B:批准逮捕的决定
C: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取保候审的决定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

1949年以来我国共产生了五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历史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 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

B.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由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106条组成,其中,国家机 构一章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前面

C. 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它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取而代之

D. 1982年《宪法》到目前为止共经过了四次修正,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答案:C
解析:
。1975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它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公安机关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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