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AB项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A项正确。

B项:《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错误。

C项考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项错误。

D项考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错误。

2.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A项正确。

B项:第11条第(十三)项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据此规定,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可以由合同来约定,故此项正确。

C项: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据该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是可以由合资合同约定,故此项符合规定。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D项做法符合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C. 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A,B
解析: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零件,B公司将该批零件转售给丙国C公司。C公司在丙国销售时遭遇专利权诉讼。设以上所有国家均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关于A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B公司要将该批零件转售到丙国。
B、B公司在缔结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该批零件侵犯丙国的专利权。
C、A公司制造的这批零件是按照B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的。
D、该专利权的诉讼根据丙国的法律不能成立。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察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担保规则。CISG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其中A选项由于不符合(1)项的两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B选项和C选项由于符合(2)项免责条款的a子项和b子项的规定也可以免责,因此都当选。唯独D选项并未规定在公约中的免责条件中因而不当选。而且从法理上来说D项也不当选。因为买方的选择很多,既然选择了卖方,卖方就有义务保证买方不会因为买了他的货物而被诉,哪怕这种诉讼可能从实体上并不能成立,但是也违反了“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一程序性的担保条件。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异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与处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但由于尚未卖出,对拐卖妇女的行为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解析:
本题目考查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
根据《刑法》第 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 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本案中,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但不是为了勒索钱财而是想通过将乙卖往外地而获得钱财,不存在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第三人,故 甲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故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 妇女、儿童的;第(7)项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由此可见,拐卖妇女罪 包含了对“打成重伤”的评价。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
此外,拐卖妇女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该罪既遂。本案中,甲以出卖为目的对女大学生乙实施了绑架行为,故已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故D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案中,甲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因此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因此,对甲应所以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故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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