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A项:公民享有的权利是现实的,并不因为公民是否知道法律而减少或增加。该项表述错误。

B项:该项表述混淆了法律体系与权利的概念,知道权利并不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该项表述明显错误。

C项:一方面,权利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从这个层面来说,权利人拥有权利是一个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等问题又是一个事实问题,该项表述正确。

D项:该项表述与B项一样都混淆了法律与权利的概念,法律规定的内容是由权利与义务构成的,该项表述错误。

2.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答案】C

【解析】

A项:该选项考查法律关系产生的要件,张女和司机之间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该侵权行为即是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该项表述错误。

B项:法定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接吻权”,因此“接吻权”并不是法定权利,B项说法错误。

C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说法正确。

D项:该项考查义务的分类,义务有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之分,本题中司法赔偿的义务只存在于张女和司机之间,是相对的义务,D项说法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聋哑被告人刘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人员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刘某的妹妹作为亲属是不可担任本案的翻译人员的。故选A。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A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活体)出卖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非法买卖尸体器官,如果是盗取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摘取身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对于所承诺事项的理解能力,因此其同意无效,按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医生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成立此罪不需要组织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行为,即使没有赚取差价,也成立该罪。故C项错误。
D项,组织者对于摘取器官事项取得了提供者的同意,获得被害人承诺摘取器官出卖的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器官价格上的欺骗是对器官提供者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并不影响摘取器官行为的定性。故D项错误。

某市卫生局在对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收集证据时,在某关键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应如何处理?

A:经市卫生局局长的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市卫生局局长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C:市卫生局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D:在此期间,市卫生局和食品厂的有关人员均不得销毁证据
答案:B,C,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7条对行政处罚程序中证据的保全作了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本题中BCD项均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