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人身权。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签订了有效的赠与合同但是标的物并没有实际交付,因此乙并不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之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实际交付了书稿,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根据上述规定,此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来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才由丁行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题中,丙和丁存在着重大过失,给甲造成的损害应该和雇主乙一起承担责任。

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

案情: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


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


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下列关于盗窃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甲唆使一10岁的小男孩到金店盗窃,小男孩将一串金项链(价值3万)带出店外,尚未交到甲的手上时,被店员发现并抓获。由于甲尚未取得项链,因此应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B.乙见张某拿一新款的苹果7S,便起占有之念。于是向张某借打电话,边打边借口“信号不好”而向门外移动,趁张某不注意溜走。乙成立诈骗罪。
C.丙在火车上趁身边的乘客熟睡,在下车之际将该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皮箱一并拿走,丙的行为属于“扒窃”
D.丁潜入他人家中盗窃,但分文未得。虽然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这一行为类型,丁依然只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答案:D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人盗窃既遂,间接正犯就成立既遂。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显然,本案中张某并没有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入户盗窃”的既遂标准与普通盗窃相同,即获得财物。如果未获取财物,则成立盗窃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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