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卷一)历年真题(2021-06-12)

发布时间:2021-06-12


距离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韦伯是著名足球运动体育明星,提起足球运动,韦伯的名字无人不知。中国的A公司注册了“韦伯”商标,B公司用“韦伯”作为企业名称,并于产品上显著标明公司名称为“韦伯”,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侵权。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B公司可以A公司侵权在先为由抗辩

B.B公司可以其企业名称系合法工商登记为由抗辩

C.如果韦伯在A公司商标被注册后5年内未申请宣告无效,5年后不能再申请

D.韦伯无权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主张A公司的侵权责任

【考点】商标无效宣告

【难度】

【答案】C

【解析】本题中,A公司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前,此商标是有效的,B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权利,此侵权行为不能以A公司也有侵权或者B公司的名称被工商登记为由抗辩。A、B两项错误,不当选。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A公司注册“韦伯“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韦伯在先的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应该在商标被注册后的5年内。C项正确,当选。

韦伯作为公众人物,A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侵犯了韦伯的姓名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


A.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

B.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

C.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

D.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本产品合法来源的
答案:C,D
解析:
《专利法》第 34 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专利法》第 35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 39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 即行公布。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权利人提异议。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 年内, 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专利法理论和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专利局对技术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2)早期公开和公告授权之间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采取自愿付费,其他使用者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不给钱的话也并不违法, 该费用的性质不是赔偿性质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追究不当得利;(3)如果最终没有获得专利,那么技术就被人白白用了,这是决定申请专利必然要承受的风险,风险自担;(4)公告授权之后再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专利侵权。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申请人还未获得专利权,因此第三人在此期间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 A 选项错误。 《专利法》第 6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 B 选项不选。 根据《专利法》第 69 条第 4 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故 C 选项当选。 根据《专利法》第 70 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 D 项中的情形是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当选。

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 )
A.《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答案:A,B,C,D
解析:
。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 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 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
B.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
C.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
D.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人员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外交机关。 A项,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可单方面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无需对方同意,A项错误。
B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使馆有调查和报告的职务,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B项正确。
CD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C项错误,D项正确。

★ 下列事项中可以成为公证对象的是哪些?()
A.甲请求公证员公证其于2005年10月1日借给乙1万元,乙予以否认,甲就此向法院起诉乙,目前尚未审结
B.王某于2007年12月15日45分在医院死亡
C.熊某设立的一份自书遗嘱
D.丙公司的公司章程

答案:B,C,D
解析:
。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甲借给乙1万元这一行为尚存争议,未获法院确认,不能成为公证对象。王某死亡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可能引发继承、偾的转移等法律后果,可以成为公证对象。熊某设立的自书遣嘱、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亦可成为公证对象。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