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卷一)历年真题(2021-06-12)

发布时间:2021-06-12



距离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元,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雷某可以罗某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B.如果罗某委托律师代为查账,雷某不得拒绝

C.罗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米公司分红

D.罗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决议分红

【考点】股东知情权;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难度】★★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既是大米公司的小股东,又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米公司和大麦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所以罗某的查账请求之目的属于不正当目的之一。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大米公司负责人雷某可以其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罗某的查账请求。A项正确,当选。

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虽然股东可聘请律师等中介人员辅助进行,但是律师等中介辅助人员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见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分红需以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为前提,而在本案中大米公司并没有作出包含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所以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知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职权存在顺序,且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需满足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条件。而本题中,没有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情形,且罗某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10以上的法定要求,因此罗某不得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来决定分红。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D
解析:
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13年)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依据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和非实证主义的。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根据上述阐释,A项正确。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根据上述阐释,B、D项正确。
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根据上述阐释,C项错误,应选。

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答案:C
解析:
【考点】FOB贸易术语【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卖方应在装运港交货。选项A错误。FOB的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亦无保险的义务,可是如果不保险,风险在装运港就转移,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买方本身要去投保。故选项B错误。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选项D错误。卖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运费合同费用由买方承担,故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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