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乙。

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内容和交付。

A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取得不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A明显错误。

BCD项:甲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此时在甲乙之间达成了新的约定,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了交付,该约定达成时乙即成为了玉石的所有权人,BD项正确,C项错误。

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

AB项:根据上一题的解析可知,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丙又为知情,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法取得玉石的所有权,AB项错误。

CD项:因为丙不能善意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丙将其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善意的丁能够以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C项正确,D项错误。

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返还原物和拾得遗失物。

A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戊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且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戊不能取得所有权,A项错误。

B项: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B项错误。

CD项:据第107条的规定可知,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C项错误,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四国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依国际法的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A.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四国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B. 丁集团内的A国在某个年度内排放量有所增加,而B国则排放量有所下降,但丁减排总额未变,这是不违反公约的
C.甲国排放量超标,遂花钱购买乙国的剩余额度,目的是使排放总量达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D.甲国可以通过资助在丙国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

答案:B,D
解析:
。A错,因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和《京都议定书》在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上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因此B正确;(2)“排放权交易",即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因此C错;(3)“绿色交易”,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销其部分排放量,因此D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与丙共同共有的一辆货车撞毁引起的诉讼
B:甲贸易公司借用乙服装厂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诉讼
C: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D:个体工商户甲将其服装店租赁给乙经营,乙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丙服装厂的服装款而与丙服装厂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答案:C
解析:
【考点】共同诉讼的情形。详解: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选项A,乙丙的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B项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选项C,乙银行仅起诉被保证人甲公司,没有一并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所以,C项不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项属于共同诉讼。所以,C项符合题意。

光中制衣厂与启明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后来到了10月份,由于光中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很大,启明布匹厂要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这时税务机关称光中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不准启明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因光中制衣厂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缴纳罚款。请问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启明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税收和罚款受偿
C、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债权和税款缴纳
D、税务机关、启明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答案:B
解析:
【考点】税收优先原则。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依此,A、C、D项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故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