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题中王某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项说法错误。

B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由该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要包含上述三项规定的内容即可,并不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有利害关系,故区房管局以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其公开申请是不正确的,选项B错误。

C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由此可知,区房管局拒绝公开的做法正确,C项说法正确。

D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由法条可知,期限是指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不等于一个月。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解析:
【考点】外国法查明【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错误,行政机关有查明外国法的义务。D选项错误,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所以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据此,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还可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合理途径获得外国法,法院不能轻易认定为不能查明。所以C选项错误。

在列车上同坐的李四发现王五特别有钱,就在其喝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王五5分钟后沉沉睡去,李四伸手去翻王五的手提包。目睹整个过程的周某终于忍无可忍,将李四推倒在地,以铁箱击打致使其死亡。本案中李四和周某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为:( )
A.抢劫罪正当防卫 B.盗窃罪防卫过当
C.抢劫罪防卫过当 D.盗窃罪特殊正当防卫 .

答案:C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
讲解: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人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李四在王五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使被害人丧失反 抗力,从而夺取其财物的行为,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同样使他人失去反抗能力,而不是在受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所以应以抢劫定罪。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 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因其具有法益侵害 的急迫性。李四以投放安眠药的方法取得物品,构成抢劫罪,但是其手段是缓和的,不适用 特殊正当防卫,将李四打死明显超出了限度,成立防卫过当。因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 正确。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C: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D: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详解:单位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审理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般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288条对此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4)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5)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6)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因此,本题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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