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土地法和房产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使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不需要经过国家征收?

A.兴办乡镇企业

B.村民建设住宅

C.乡村公共设施建设

D.乡村公益事业建设

【答案】ABCD

【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据上述规定,ABCD均正确。

2.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

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

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

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

【答案】BD

【解析】

A、B项考查土地及房屋的转让问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地上建筑物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而单独存在,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考查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只需转让方同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C项错误。

D项考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7年。又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哪些监督司法解释的行动是不合法的?


A.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B.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C.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任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答案:A,B,D
解析:

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规定是有关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转让的基本规定,非常简略,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实践中纠纷不断,而法院判决五花八门。本题四个选项涉及两大问题,A、B项:关于“一户一宅”原则,《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有明确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其原因在于房地一体,地随房走,农民将房屋出卖,等于将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扩大至整个宅基地,包括没有建房的庭院、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买方,卖方日后不能再行申请宅基地,否则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据此,A、B两项错误。
C项: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一般的司法实践是:(1)不允许单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允许通过出卖房屋连带地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2)不允许将房屋卖给外地人特别是城市居民,但允许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至于农村房屋转让需要办理何种程序,同样没有法律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本村村委会进行备案(如果有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涉及宅基地重新规划审批问题,通常也不需要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C项认为“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并基于此得出结论说“宅基地不得买卖”实属错误。
D项:该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为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而无效,同样错误。首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其次,即便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此类规定,该规定也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参见《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否经过批准只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变动的物权效果,而不会影响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债权合同的效力。故,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D项都是错误的。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3个月之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据督促程序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债权关系明确、合法,遂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之后,虽口头提出了异议,但是在15日内并未再提出书面异议且未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履行义务。李某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住所地在A区,李某住所地在B区,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在D区存放有一批货物。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54、255条规定,本案的执行法院应该是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A区人民法院。而非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也非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本题题干中“王某在C区有一栋房产”这一内容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很多同学会误认为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错误的,这是诉讼管辖的内容而非执行管辖的内容,应该注意区分。

下列有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B.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C.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都是必然到来的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答案:A,B,D
解析: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一定出现;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是必然到来的。因此选项C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