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约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约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菲德罗河是一条依次流经甲乙丙丁四国的多国河流。1966年,甲乙丙丁四国就该河流的航行事项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船舶可以在四国境内的该河流中通航。2005年底,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因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所以甲国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任何外国船舶进入甲国境内的菲德罗河段,均须得到甲国政府的专门批准。自2006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因此,甲国有权终止该条约

B.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

C.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条约

D.甲乙两国应分别就其上述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

【答案】BC

【考点】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

【解析】

A选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当事国一方违约时,他方可以终止该约或暂停条约作为对对方不法行为的一种对抗。但必须满足必要和成比例原则,一方并不严重的毁约并不导致另一方的毁约。本题中,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不属于重大违约的情形,所以甲国无权因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的行为而终止该条约。故A项错误。

BC选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方违约情况下,缔约方有权终止或暂停实行该条约,但条约当事国一方的违约必须是重大的违约,包括:

(1)条约当事国一方、一方非法片面终止条约;

2)违反条约规定,且这项规定是实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

多边条约的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地停止实施或终止该条约。因为甲国已宣布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而且自2006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的情形,所以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也可以终止该条约。故BC项正确。

D选项,甲乙两国违反条约的行为不同,责任并非相同,故两国应分别就其不法行为承担不同的国家责任。所以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于是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
B.应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
C.应当先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A市甲区和A市乙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A市乙区法院拒绝接受移送的做法是正确的
答案:A
解析:
。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査,下列属于审査内容之一的选项是:()

A.审查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B.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C.审査证据是否确实
D.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庭前审查为形式审查,不审查实质的事实和证据。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 A 错误。应当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选项 B 错误。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 C 正确。股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因此,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所持股权的 50%即可,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选项 D 错误。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

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
B: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
C: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
D: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中救助乙的性行属于无阻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另《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赔偿责任。这也是从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考虑,以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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