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2020-10-11)

发布时间:2020-10-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

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

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答案】ACD

【考点】法官的职业道德

【解析】ACD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AC中法官的行为违反中立公正的立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D项中"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的表述会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可能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B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由此可知B项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

2.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BCD

【考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解析】A选项正确。对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不仅包括获取金钱,也包括获取其他物质性利益。本题中,甲和乙名为交换危险物质,实际上是买卖(以物易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故甲、乙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B选项正确。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在这里,出卖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本题中,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另外乙将毒品卖与他人,所以乙又构成贩卖毒品罪。

C选项正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虽然仅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没有规定非法赠与枪支罪。但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支赠与给他人,比出租、出借枪支的危害性更大,也更具有可罚性,依据当然解释,对甲应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定罪处罚。

D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表现为实际的支配和控制。故甲主观上知道自家院墙内埋藏有枪支,客观上支配、控制了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今天的试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详解】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外,还具有以下特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以发现,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所涉及的公民本人,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这一规定,C、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共用题干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伪证罪
C:伪造有价票证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
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
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
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解析: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详解】在A选项中,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甲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行为本身有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乙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在C选项中,《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丙胁迫丁使其提供保证,丁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在D选项中,乙作为受益人故意隐瞒甲患癌症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陷阱】本题有两个陷阱:A选项设置了动机错误的陷阱,意思表示人动机错误并不构成误解,只有对行为本身认识错误才构成误解;C选项设置了胁迫主体的陷阱,不仅行为当事人胁迫构成撤销的事由,行为当事人之外的主体胁迫亦构成撤销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当事人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A:在李某和单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单某提出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未在现场,有出差的往返机票为证
B:在王某诉谢某债务纠纷中,王某提出谢某在向其借钱时,写了借据,谢某在法庭辩论时予以承认
C:在甲和乙离婚案件中,甲提出现有住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并出示了婚前财产公证
D:在李某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李某的朋友提出,李某生前曾当着另一位朋友的面,表示要将其收藏的一幅明代古画赠与自己
答案:D
解析:
【考点】无需举证的事实。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选项A不需要证明。选项B属于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C选项属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D选项不属于这些情形,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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