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2)
发布时间:2020-10-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ABC项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项:甲作为某国企总经理的妻子,利用自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身份以及丈夫的影响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他人赠送的轿车一辆,此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项正确。
B项: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已经不能构成受贿罪,但其利用先前职务上的影响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收受贿款的情形,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项正确。
C项:丙利用自身作为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的影响力,利用其父管理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项正确。
D项:丁在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离职后该公司在并未与丁约定一致的情形下自作主张赠与财物表达感谢的,由于不存在不正当的权钱输送,不成立犯罪,此项错误。
2.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本题的考点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故A项正确;同时朱某的主张与原判决无关,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C项也正确,且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故B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违约责任不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还涉及第三人
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D.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B.若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经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的进行了支付,则属于止付的除外情形
C.保兑行善意的履行了付款义务构成止付的除外情形
D.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属于止付的除外情形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
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D项,根据《安排》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正确。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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