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3)

发布时间:2020-10-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答案】ABD

【考点】抽逃出资的认定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选项,张三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A项构成。

B选项,李四的行为属于通过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B项构成。

C选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设备的所有权仍归公司,王五可成立盗窃罪。C项不构成。

D选项,3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项构成。

2.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答案】BC

【考点】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B、C项皆正确,当选。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B项所述的检察院和C项所述的法院都具有强制医疗程序启动主体的法律地位,皆应当选。

A、D项皆错误,不可选。公安机关以及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不能独立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皆不可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未限制行为主体,因此,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理解为“强奸妇女”的范畴。选项B说法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对于“暴力、胁迫”的认定,应结合特定的语境来解释,并不要求作相同解释。选项C说法错误。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这里,婴儿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将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选项D说法错误。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见,B选项也不构成自认。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C选项是错误的。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也不构成自认,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下列是某店堂的告示内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购物总额10元以下者,本商场不开发票
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万元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店堂告示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AB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解析:
【考点】共同债务的清偿【详解】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黄某在婚姻存续期所借的款项,并且用以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属于共同债务。黄某与唐某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的协议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在黄某与唐某离婚后,债权人可以要求黄某与唐某连带清偿10万元债务。所以,A、B选项错误。刘某可以向黄某、唐某主张权利,若黄某偿还了债务,则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相关规定向唐某追偿。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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