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消费者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消费者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案】ABCD

【解析】

A项考查"跳单"条款的合法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防"跳单"条款是双方的契约自由,甲公司要求钱某不得利用其信息而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A项说法错误,应选。

B项考查提价销售的合法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市场交易中,价格有高有低,是正常竞争行为,甲公司房价明显高于乙公司房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据此认定侵害了公平交易权。B项说法错误,应选。

C项考查乙公司的低价策略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题干中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说法错误,应选。

D项考查是否侵害了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乙公司的房源信息来源于业主的委托,钱某并未泄漏,D项说法错误,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A、B、D选项涉及的案件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为《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 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 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 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
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
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 协商补充约定
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 裁定由谁行使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 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 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 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 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

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
答案:C
解析:
在1904年1月奏准颁行的清朝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构成。故A项错误。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未改变传统工商政策,故B项错误。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故C项正确。《大清律例》并非清末修律成果,故D项错误。

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民诉解释》第11条仅列举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那么除此之外的案件原则上仍由地方法院管辖,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专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是三种合资、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故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通过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的初审管辖权,有利于分流中院办案数量,平衡案件负担,故C选项正确。D选项所言属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因此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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