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高频考点分享

发布时间:2021-09-23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对于考试题型很感兴趣,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司法考试的易混淆知识点,一起了解一下!

一、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前者的主体是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贿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如何区分主犯和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三、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表示的内容而产生法律后果;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等。

5、比如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引起侵权责任,而侵权行为人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之时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与法律结果不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利益,但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却是侵权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所以侵权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合理规划学习时间,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答案:A,C,D
解析: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故A项正确。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尚未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而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故B项错误。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故C项正确。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故D项正确。

下列属于一审辩论终结后未获批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的有( )。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
B.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C.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D.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答案:A,B,C
解析: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并不是整个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

A.由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双方共同管辖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管辖。《执行规定》第16条规定,执行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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