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起来看看吧!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只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审批,可低于这一比例。

4)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一方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资各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注意】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资者投资的,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调整。

【经典真题】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拟订的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一条是违法的?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中方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价在合营期间不得调整

C.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以美元为计算和表示单位

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答案】C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依照合资企业章程规定,可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1.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2.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经典真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出生在甲国,其母亲是乙国公民,父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如果甲、丙两国对原始国籍的取得采取纯粹的单系血统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则王某具有哪国国籍?( )
A.甲国国籍 B.乙、丙双重国籍
C.丙国国籍 D.曱乙丙丁四国国籍

答案:C
解析:
考点:国籍的原始取得
讲解:国籍的原始取得有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种方式。血统主义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只以父亲的国籍为准)和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国籍为准),出生地主义指生在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
本案中,王某生在甲国,而甲、丙两国采取单系血统主义,其父亲具有丙国国籍,所以王某可以获得丙国国籍。乙、丁采取纯粹出生地主义,王某并未出生在乙、丁两国,所以不能具有乙、丁两国国籍。综上,王某只能取得丙国国籍。选C。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村务监督说法中错误的是、()
A、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
B、村民会议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C、民主评议只能针对村委会成员,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D、县审计局可以组织对本县内各村村委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


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体现了检察制度的哪一基本原则?( )

A.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B.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C.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答案:C
解析:
考查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甲公司出口一批木材给乙公司,买方乙公司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船期不得晚于2005年5月31日。按照原定计划,船舶应在5月25日到港装货,但由于天气恶劣,船舶6月4日才到港,6月8日才装完货。为了办理议付,甲公司要求船公司将装船日期记载为5月31日,并出具保函。买方乙公司6月15日才收到货,经调查发现了装船日期不真实,乙公司立即将此情况告知银行,银行遂以审单过程中发现装船日期系伪造为由提出拒付。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承运人在提单上将装船日期提前的行为属于倒签提单
B、甲公司在知道不可能按期装船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时间,并通知银行
C、本案中保函无效
D、银行没有理由拒付,因为根据UCP600,银行只应处理有关的单据,不应涉及货物。只要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即应付款。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概不负责
答案:D
解析: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所以A项说法正确。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倒签提单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由于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所以C项说法正确。本案中,未能如期装船是客观因素导致的,卖方甲公司完全可以尝试将此种情况告知买方,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并通知银行,这是买方可以采取的合法手段,所以B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是因为,虽然UCP600明确规定:银行只应处理有关的单据,不应涉及货物。只要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即应付款。银行对于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概不负责。但是此种规定是从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角度规定的,即银行经合理的表面审核,没有发现单据是伪造的而付款时,银行可援引上述权利要求开证人(即买方)偿付.但是,本案中,银行在审单期间即已发现单据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或者单据系伪造,则银行完全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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