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邻接权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邻接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

2)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3)邻接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

4)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二、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邻接权,它是一种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3)报社、杂志社对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期限可约定,一般为15-30日。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合理注意义务。对版权行为的授权、作品署名、出版物的内容等的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等。

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其他表演作品的人)通过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而产生由表演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表演者权的内容主要有: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的主要义务。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翻译、注释、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表演者只对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有权禁止他人对现场表演直播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但对于已经通过一定载体固定下来的表演,表演者不再享有广播权。

四、录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制者权是指对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录音、或录像而制作出来的录制品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15年的12月31日。

2.录制者的义务。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签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播放者权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一种特定的集成品、制品、合成品等。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行为,以及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或复制行为。

2)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经典真题】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答案】AB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张某无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B.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C.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D.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A选项不当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B选项错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C选项“建议”说法错误,应为通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

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
答案:A,B,C
解析:
双方法律行为是必须有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题中,选项A、B、C三项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2012年)

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
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
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
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答案:C
解析:
《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该法第31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据此可见,A、B选项能够成立,不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据此,C选项不能成立,当选。D选项中,尽管孙法官的做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但根据社会常理易知,孙法官尚未达到需要处分的程度。因此,领导对他进行诫勉谈话(而并非处分中的警告),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选。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