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模拟题精选(7)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考的选择题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欲将自己的一栋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欲将他的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你。”乙于是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同意你的要约。”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居住,订立租赁合同时,甲以为乙系在校大学生,出租后甲才知乙以前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租赁合同

C.甲将一清代花瓶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购买时以为该清代花瓶价值50万元,事实上该花瓶的市价约为19万元。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保证合同

【考点】意思表示的效果

【答案】ABCD。解析:丙是甲的表示使者。表示使者故意错误传递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未生效。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A项错误,当选。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甲是有错误认识,但不构成重大且不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甲不构成重大误解。B项错误,当选。

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的,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若对标的物的性质无错误认识,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出现错误认识,属于市场风险问题,不构成重大误解。乙不构成重大误解,乙不享有撤销权。C项错误,当选。

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欠缺履行债务的信用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保证人对此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丙不构成重大误解,丙不享有撤销权。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为经营加工厂以厂房、设备抵押、留置案


甲欲在郊区建一服装加工厂,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做约定。厂房建好后,甲欲向丁借款购买设备,并以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借给甲50万元,约定借期2年,利息2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交给甲48万元。工厂建成以后,效益一直不错,为扩大规模,甲以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为担保,向招商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归银行处置。后因经济危机,工厂效益下降。


某日,工厂2台价值8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送去修理厂维修。由于加工厂不能按时支付维修费20万元,修理厂便扣下2台机器。一周后,修理厂卖掉其中一台机器得价款44万元,扣除20万元,将余下的24万元连同一台机器设备退还给加工厂。


【问题】


1.甲和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


2.乙丙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


3.甲和丁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应返还多少,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4.若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如何实现抵押权?


5.甲以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约定到期不还机器设备等归银行处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6.修理厂是否有权扣留两台机器设备?


7.一周后,修理厂卖掉机器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抵押贷款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2.乙丙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作约定的,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借款总额为48万元。甲应返还4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数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4.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可以申请将该厂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一并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中,工商银行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优先受偿;丁可以就厂房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工商银行后有剩余的,丁可主张优先受偿。


5.动产的浮动抵押。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归银行处置为流押条款,无效。


6.修理厂只有权留置一台机器。动产留置的价值应与债权数额相当。


7.不正确。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是民法中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理解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基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而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法定或约定的不少于2个月的履行期的知识点往往为考生所忽略,复习的过程中应注意。




四川省绵阳市从1998年11月起,在全市10个县(市、区)的11个乡镇进行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提名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其主要思路分为两大步骤?第一步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的规定,在试点的11个乡镇充分发动群众,以选民自己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使所有的代表均由选民直接提出,再由选民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步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规定,在市委的领导下,制定乡长、镇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使所有的乡长、镇长候选人都由本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共提出候选人23人,除有3个乡、镇的人民代表只提出1名候选人而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镇长是等额选举外,其余的8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长、镇长选举中都进行了差额选举。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问题。


关于人大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问题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乡长、镇长的选举只能是差额选举
B.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C.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D.除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外,其余各级人大代表均属于间接选举
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92-94题。

答案:B,D
解析: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92~96题。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解析:
【考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A项说法错误,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再行转让符合现行法律规定。B项说法错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由受让方办理手续,何况乙公司将该土地作为出资,其有义务出资并办理手续。C项说法正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地后,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详解】选项中的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因而在判断归属的时候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来判断合同的实质。在《合作协议》中涉及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和建设的相关安排,因而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单纯的有关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故A正确,B项、C项错误。《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问题,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故D项错误。
【考点】房地产开发制度【详解】《合作协议》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不因双方主体的签字人员的任免而影响其效力。故A项说法不能成立。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了解土地为划拨性质,同时也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形不导致合同无效,故B项说法不能成立;C项说法不能成立,事后发生的事项不能影响之前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只要乙公司在将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到玫园公司时,履行了合法的评估手续,则属于合法情形,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D项说法不成立,作为合作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玫园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不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特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即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故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考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非过错性辞退的第一、二情形)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故在劳务派遣中,不能以该条理由退回,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AB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C项、D项说法正确。王某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约定2018年1月1日付款。2017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2017年10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2017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17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17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17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
解析:
(1)选项A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由于乙转让给丙的债权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债权于2018年1月1日才到期,甲无权向丙主张抵销;(3)选项D: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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