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模拟题精选(27)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考的选择题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涉嫌贪污后逃逸,通缉一年后被抓获归案,法院应当按照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继续审理

B.乙涉嫌贪污罪,在车祸中丧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C.丙涉嫌受贿罪逃匿,通缉半年后自动投案,可以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D.丁涉嫌挪用公款罪,通缉一个月之后因病死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法院申请没收丁的违法所得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A、C两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思路点拨】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A,B,D
解析:
【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A项中,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符合第1项的规定;B项中,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符合第3项的规定;D项中,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ABD正确。C项中,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C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D。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
[问题1]甲公司是否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问题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4]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也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①净资产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净资产=26000-8000=18000(万元)。
②可分配利润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00万元,足以支付8000万元公司债券1年需支付的利息320万元。
3.①公司债券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公司债券数额(8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净资产(18000万元)的40%。
②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
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
4.①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②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甲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将出票日期填写为2013年7月1日,实际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日期改为7月2日,并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B.甲公司可以附一纸书面证明,证明出票日期为7月2日
C.该汇票的出票日期只能以7月2日为准
D.汇票无效
答案:D
解析:
。考查票据的文义性。票据具有文义性,即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记载文义不一致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与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实为准。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至于B选项,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虽然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但是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即汇票的日期仍以7月1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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