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考点】自首的成立

【答案】B

【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犯罪以后”的理解不应狭义的理解为犯罪完成、结束以后,而应理解为犯罪实施以后。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无论该事件在事实上是否已经结束,甲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属于“犯罪以后”,此时甲自动投案的,可以成立自首。此外,甲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又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与自首并非对立排斥的关系,可以并存。A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乙虽然在交通肇事后履行了救助义务,并向交管部门报告发生了事故,但是在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乙自动投案,其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两个基本条件,不成立自首。B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这是因为,为自己辩解(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丙辩解说自己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故意,应当认定是为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C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是否能够成立自首取决于丁拒不交代的真实身份是否会影响到对丁的定罪量刑,题目中并未交待清楚,故不能一概认为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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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解析: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迟延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正确的有(  )。

A.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动产的,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催告书中所列的履行期限不应该超过15日
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
E.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答案:A,B,E
解析:
(1)选项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催告书中所列的履行期限不应该超过10日;(2)选项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

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行政长官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对特别行政区负责
B.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答案:A,C,D
解析:
考查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当选条件和职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地区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澳门地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B选项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职条件中并无在外国无居留权一项。

关于行政指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行政指导具有行政性
B.行政指导具有强制性
C.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指导
D.与行政命令.行政合同一起构成了当代行政活动的三大基本方式
E.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C,D
解析:
知识点: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其不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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