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题:

1.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考点】证人证言;审判公开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法庭调查的程序

【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所涉强奸案属于个人隐私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A项说法正确,当选。

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上引条文仅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而未规定被害人出庭作证是否需要补助。被害人作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其地位身份不同于证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被害人出庭作证进行补助。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甲女被乙男侵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属于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甲女在公诉人讯问后可以向乙男发问。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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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委托了律师乙,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立即答复,不可拖延
B.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C.乙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当面听取乙的意见
D.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乙意见,乙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可见,并非只能立即答复。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可见,是从“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而非立案后,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可见,书记员是必须参加的,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可见,乙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
A.王某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 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茨;(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 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 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 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34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A的做法是违法的。B项中,虽然被告黄玫的住所地不在乙市B区,而在乙市C区,但是,本题是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乙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选项C的信息,丙省E市中院对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是没有一审管辖权的,其受理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选项C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中的案件应由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丁市G区管辖,故选项D的做法不违法。根据题干要求,本题当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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