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点罪名)

发布时间:2020-10-0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定义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劣”;以假充真为“伪”。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单纯是销售利润。行为人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销售的,能区分则分开计算,不能分开则全部视为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

3)“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3.犯罪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与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发销售者与零售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犯罪未遂: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虽然销售但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的情形,如果所查获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也定罪,以犯罪未遂论处。其中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加重犯: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的加重犯。

3.法定从重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4.罪数:

1)法条竞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148条所规定的犯罪的,从一重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共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6.其他关联罪定罪标准:

1)只要实施了法定行为即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2)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3)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是行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是有限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调取
B.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就可以调取证据,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权力
C.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向原告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D.被告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该调取

答案:A
解析: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9条的规定,法院调取证据主要有两种情况:(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则规定了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两规定都说明,法院调取证据必须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①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或指定的其他地点。②某强奸案件,被害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公安机关不应检查。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查明冻结在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那里盗来的赃款,公安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该存款的银行,将该存款返还被害人。④某盗窃案,公安机关经查明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以上四项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A:①②③④
B:②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答案:B
解析:
【考点】侦查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见,询问证人的地点有:在现场进行、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以及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①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可见,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而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②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可见,③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可见,④正确。因此,本题选B项。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有(  )。

A.李某和王某通过合谋,集中双方的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某股票,操纵了该股票交易价格
B.证券交易所自营业务研究人员邓某,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预测该上市公司盈利良好,建议其朋友于某购买该股票
C.田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几个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D.郭某和戴某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双方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进行交易,影响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CD: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2)选项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披露了财务报告,属于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当然也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那么,如果甲国在其领域内为乙国发射一颗气象卫星,但该发射没有成功。此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国承担责任
B、乙国承担责任
C、由于发射没有成功,甲、乙两国均不承担责任
D、甲、乙两国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据此,虽然发射没有成功,但发射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两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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