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21-06-23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试之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打印准考证,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小伙伴对于准考证打印时间还不太清楚,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预计吉林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21日至10月30日。

二、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这个网站打印准考证。

三、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

四、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吉林省准考证打印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万某,于2015 年2 月1 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系统技术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 个月。2016 年8 月24 日,万某因家中长辈去世回老家奔丧,于8 月29 日回公司上班。2016年9 月5 日,公司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 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至今,该电子公司仍拒绝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 月,万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如果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该劳动合同无效
C.该电子公司可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 天以上”为由,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万某,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D.万某可以要求该电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A
解析:
如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B 选项错误不当选。案例中该电子公司所依据的理由并不是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C 选项错误不当选。继续履行合同和经济补偿金只能择一,不可并用。因此D 选项错误不当选。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2015年)

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故B项“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违反了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应选。

某县公安局以某甲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处罚15日。某甲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县公安局改处罚款500元。某甲未请求撤回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无权改处
B:市公安局应当审理罚款500元
C:市公安局应当审理拘留15日
D:市公安局应当终止审理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从该条可以得出下列推论:(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错误。(2)复议申请未撤回的,案件审理不受影响,即案件还需继续审理。故D项错误。(3)案件审理不受影响,还意味着:原先审理什么,还继续审理什么。故C项正确,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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