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什么时候可以打印?

发布时间:2020-03-08


你们还不知道2020年安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什么时候可以打印吗?快看过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告诉你们,擦亮你们的眼睛好好看哦,具体如下:

2020年安徽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8月下旬,而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10月初。注意,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

现在我们一起看看准考证打印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1、每年准考证打印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但是考生也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温馨提示:你们也可以选择错开打印高峰期)。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那么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考生选择IE浏览器。

3、准考证打印张数问题,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各位考生多打印几份,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但是要确保信息完整。

4、准考证在考试结束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如果纸质版实在丢了也没关系,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把准考证电子版照片备份好!

准考证打印的时间和注意事项,你们已经知道了,那么接下来一起看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具体如下:

你们要知道法考每年只举行一次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一般是八月底九月初,主观题考试一般安排在十月份。
一、客观题考试
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分为95日和6日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只需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5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5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6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6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主观题考试
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17日。
主观题试卷: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

愉快的时间总是过得很快,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么多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切记,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好准考证,当然,打印之后也要保管好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答案:A,C
解析:
【考点】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详解】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在对刑事犯罪进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允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几类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选项A正确。但是,公诉为主不代表公诉机关可以主动干预自诉,自诉人对其起诉的案件享有处分权,有权撤诉、和解,公诉机关不得随意干涉。选项B错误。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公诉机关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而必须起诉,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起诉。我国存在酌定不起诉制度,即是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例子。选项C正确。起诉法定为主只是要求绝大多数情形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起诉,排斥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追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加害行为【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酒后驾车且车速超限,乙逆向行驶摩托车,两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导致发生撞伤行人丙的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选D。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了证据交换的程序,请问下列有关证据交换的叙述中哪个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的时间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得私下商定
B: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3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C:证据交换,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D: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庭审时再提出
答案:C
解析:
【考点】证据交换。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所以,C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所以,D项错误。

案情:
王某与郑某系夫妻。2015年4月,郑某将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项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45万元。合同中王某处签章由郑某代签,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时,郑某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郑某)愿意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郑某带一男子称其为王某,并持王某身份证与项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某市锦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80万元。
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为项某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8月1日,王某以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称自己在项某2015年6月1日要求自己搬离住所时始知房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市房产局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登记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王某之妻郑某携带持有王某有效身份证的冒名男子当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市房管局因此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王某。因此,市房产局对王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不予受理。王某遂以市房管局拒绝受理其变更登记为由,于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为项某所做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问题:
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
2.王某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3.如在案件审理中,王某请求法院一并确认郑某与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否一并审理?王某应在何时提出上述请求?
4.法院如何在审查市房管局为项某所作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时,对郑某和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一并审查,法院一并审理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5.法院如经审理认为,市房管局为项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背了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但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项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此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答案:
解析:
1.本案应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符合起诉期限。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此时王某不知道该行为的内容,王某知道行为内容的时间是2015年6月1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起诉期限是从王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而王某在9月1日起诉符合起诉期限。
3.在行政许可、登记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的行政争议是房产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而合同效力是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因此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准予。王某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4.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民事的部分单独立案;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与《行政诉讼法》不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的部分,法院可以调解,但民事调解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民事的部分和行政的部分单独判决。
5.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的,应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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