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20年湖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20-03-07


我们都知道在考试之前还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做,那就是打印准考证,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打印准考证吗?不知道的看过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你们了解一下2020年湖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具体如下:

2020年湖北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8月下旬,而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10月初。注意,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

现在我们一起看看准考证打印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1、每年准考证打印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但是考生也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温馨提示:你们也可以选择错开打印高峰期)。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那么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考生选择IE浏览器。

3、准考证打印几张?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各位考生多打印几份,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但是要确保信息完整。

4、准考证在考试结束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如果纸质版实在丢了也没关系,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把准考证电子版照片备份好!

准考证打印的时间和注意事项,你们已经知道了,那么接下来一起看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具体如下:

你们要知道法考每年只举行一次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一般是八月底九月初,主观题考试一般安排在十月份。
一、客观题考试
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分为95日和6日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只需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5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5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6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6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主观题考试
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17
主观题试卷: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

好了,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记得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哦,没有准考证你们是不能进入考场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宣告死亡。(1)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申请人是没有顺序限制的;所以选项A错误。(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不是当然有效的,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才是有效的;所以选项B错误。(3)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选项D正确。

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若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现甲加工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B.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
C.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D.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A项、B项正确。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C项、D项正确。

以下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

A: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本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在其他法院审理比较适宜,遂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B:铁岭市人民法院遭洪水侵袭无法正常办公,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C:沈阳市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人民法院为一桩巨额经济纠纷争抢不休,互不让步,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认为自己有权管辖一起民事纠纷,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很明显,这两种情况就应该适用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这包括指定涉入的某家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指定给原来无关但适宜审理的某家人民法院管辖。A和B就是所谓“特殊原因”的两种典型情况,而C和D则是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的两大类型。故ABCD全部入选。

某市公安局为追查犯罪嫌疑人甲,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甲的表兄乙的拖拉机扣押,并告诉乙必须找到甲并且送交市公安局后才能将拖拉机返还。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该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被扣车辆。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B.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属刑事侦查措施
C.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D.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应由检察机关进行法纪监督上的处理
答案:A,C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措施有其特殊性,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本案中,车主并非犯罪嫌疑人,该车也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该扣押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事项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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