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准考证打印入口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1-10-10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咨询准考证的打印时间及入口,不用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宁夏地区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了解一下!

一、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三、考场规则:

1、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2、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3、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4、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5、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6、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7、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8、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9、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考生们注意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官网打印准考证,避免错过无法参加考试,还想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和张某就买卖合同达成了仲裁协议,在王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下列有关仲裁程序正确的是:( )

A.仲裁员甲因和王某是表兄弟,张某因此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集体决定后支持张某的申请
B.买卖合同不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必须公开进行
C.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不能先行调解
D.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7条规定,D项正确。

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80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80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于是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80万元支付。
问题:
(1)本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种性质的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的话,是何种共同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

答案:
解析: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氏三兄弟与龙氏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诉之类型为给付之诉。原告为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被告为龙甲与龙乙。本案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区氏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甲、龙乙为共同被告。(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氏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同一法律关系即区氏三人与龙氏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3)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其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除此之外,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必须要所有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同意。而本案中,龙甲和区绍富并未同意调解协议,法院无权主持通过调解。
(4)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

甲与李某素有积怨,得知李某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李某家滋事。因李某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李某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持菜刀与李某对打,砍伤李某左手腕关节(轻伤),甲也被随后赶至的李某之子丙打伤。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甲辩解是在受到李某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而砍伤李某的,属于正当防卫。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成立自首
B: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成立自首,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
【考点】自首及正当防卫。详解: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本题情形属于互殴行为,缺乏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自然也不具备防卫过当情节。自首的如实供述只要求基本事实属实,就本案而言,甲承认持菜刀砍伤李某的事实就可认为如实供述。甲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基本事实供述属实但对其性质进行辩解的,不认为是不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甲仍成立自首,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AD项当选。

共用题干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答案:D
解析:
【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属人管辖原则【详解】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详解】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解】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集资诈骗罪【详解】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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