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司法考试证书各地的证书领取时间不同,通常来说,司法考试成绩会在当年的11月中旬公布,第二年三月份起,各地就开始进行司法考试证书的领取工作。具体领取时间请于第二年23月份看当地司法局网站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住在A市,驾车出游过程中,在C市撞到了住所地在B市的乙,乙伤势严重,被送到离出事地点最近的D市医院。后乙因救治无效而在D市医院死亡。试问:乙的妻子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下列法院中没有管辖权的是:()

A:A市法院
B:B市法院
C:C市法院
D:D市法院
答案:B
解析:
【考点】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详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题中,A市是被告住所地,C市是侵权行为发生地,D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些地方所在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B市是原告住所地,其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共用题干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

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
【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
【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亲自参与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可知,“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的说法错误,因为此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乙并无杀人故意,也不知道甲会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 B、 D 错误。本题中,实行犯甲并无盗窃故意,其犯罪行为也没有对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产生现实危险,因此客观上不存在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对乙不按照盗窃罪认定。选项 C 正确。在本案中,甲实施入户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乙构成“入户盗窃”的帮助犯,但因为客观上不存在入户盗窃事实,因此对乙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按照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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