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司法考试违纪处理

发布时间:2019-07-17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行政赔偿费用制度属于:()

A:中央政府统筹编列财政预算
B: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
C: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和赔偿机关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
D: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答案: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故B项为正确答案。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有权( )。

A.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
B.保持沉默
C.作最后陈述
D.查阅案卷材料
E.提出抗诉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核被告人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的保持沉默权。查阅案件材料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和被告都没有这样的权利。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责。被告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被告人有权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认识错误)和间接正犯。 A项,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
C项,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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