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1-08-04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报名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很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考场规则还不太清楚,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考场规则:

1、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影响考试秩序;

2、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3、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4、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5、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6、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7、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考试总则:

1、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2、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4、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司法考试考场规则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考试临近,同学们对待学习也不能松懈,积极备考,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各位考生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
解析:
甲、乙是共同犯罪,因此每个人都要为共同犯罪数额负责。故A错误、B正确。选项C显然正确。关于选项D,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徇私枉法的)、第229条(中介机构的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之外,对于受贿又渎职的,都要数罪并罚。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B
解析:
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法律资料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除包括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以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因此,引渡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本题的答案为B。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A项:《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若公司没有成立,仍不能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B项正确。
C项: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记载的也是该出资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而不包括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C项错误。
D项: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公司向股东签发证明其出资及对公司享有股权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D项错误。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当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B.法官、检察官应当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
C.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
D.初任法官、检察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答案:D
解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故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表述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