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你都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1-06-13


时间过得真快,今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都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规则,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

1、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2、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3、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1、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2、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3、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4、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5、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6、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7、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8、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纸笔考试:

1、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2、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3、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目前正是备考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由松冈正义等人草拟
B、《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8月完成
C、《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
D、《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答案:C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故选C项。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白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仍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在一起侵权纠纷中,被告刘某承认是其打伤了原告孙某,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纠纷发生当天刘某在外地,其不可能打伤孙某。此时,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D.被告黄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法官张某宣布该承认无效
答案:D
解析:
考查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故A、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D项错误,D项应当选。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 乙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 家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 电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曱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丙对其加入进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 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人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 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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