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发布时间:2021-04-21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试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小伙伴还不太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到底是什么,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司法考试自2018年起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身为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自2018年起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三、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六、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目前,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些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参考,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今年参加考试的同学都可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中国籍女子张某与美国籍男子麦克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

在上述问题中被称为先决问题的是什么?()
A、比尔的继承权问题
B、比尔与麦克的父子关系
C、张某的继承权问题,
D、中国别墅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确定问题
答案:B
解析:
【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适用区别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采用区别制,《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题,答案应为D项。


【考点】先决问题。详解: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本题中比尔的继承权问题是本问题,比尔与麦克的父子关系是先决问题。所以,选择B选项。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构成垄断协议?( )
A.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某出口企业囤积了大量货物,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遂与同行业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该货物价格
B.三家大型煤炭公司的代表聚会,就煤炭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数家通讯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D.某品牌的火腿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答案:B
解析:
考点:垄断协议
讲解:《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7)法律和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CD选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故B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甲乙两人达成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万公斤苹果,双方就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其内容。在此种情况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价款不明确的,合同应按照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应在甲所在地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乙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不过应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交付苹果义务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应由甲负担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确定履行规则的优先方法,但依题意此种方法不能解决本题的问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B、C、D三项均正确。价款不明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而非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A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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