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全国法律职资格证书的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2021-04-17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同学还不太清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备案登记的,接下来就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全国法律职资格证书的备案:

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7条及相关规定,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年度备案。如果不备案的话,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没有用了,所以一定要记得及时备案。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前来办理人员需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和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要委托书,不收取费用。

温馨提示:办理变更备案后在从事法律职业期间便不用每年都备案了。过了年度备案期,不再补备,明年再备案。一般不会影响律师证的领取。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C证的区别

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试人员,并且可以在全国通用。

C类证书: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本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持C类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

无论是A证还是C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外观样式(包括颜色)都是一样的,只是在证件内页(法法职业资格证)区分了A、B、C三类编号

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共十四位数字。具体是:

一、时间编号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时间,以年为序编单位。

二、区域编号第五、六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第七、八数字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

四、第九、十位数字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旗、省直辖县级市)。

五、证书编号第十一至十四位数字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排序号。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备案登记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参考,今年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也可以考试积极备考了,一起加油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无须( )。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
B.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C.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和解达成后,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且没有行政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的规定。所以选项D正确。

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答案:A,C,D
解析: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不过,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法律规则时,此类语句仍可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因此,A项仍可认为是正确的。选项B“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可以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可以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二者并不等同。法律规则除以法律条文为表现形式外,还可以表现为判例、习惯等;法律条文除可表述法律规则外,还可表述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
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使用了“必须”、“应该”或者“禁止”等道义助动词:允许句使用了“可以”等道义助动词。而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用规范语句表达,故C项正确。
法律条文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的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从《民法通则》第15条的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是法律概念“住所”的含义,并没有表述与具体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

关于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B.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C.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原告起诉被告,某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起上诉,此时原告向该基层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中院对管辖权问题不再处理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中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处包括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没有管辖权,法院经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立案错误,即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正错误立案,该表述正确。 B选项考查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以及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除外,此即应诉管辖,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方式救济,而不是复议。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注意: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上诉方式救济;而在民事执行中,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上级复议的方式进行。 D选项考查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在准许撤诉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其原理在于原告撤回起诉法院准许的,法院即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既然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故此时处理案件应由谁管辖没有任何意义,徒增司法资源的浪费,故直接裁定准许撤诉,不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处理,表述正确。D选项存在两个问题可能令考生比较疑惑,一是考生认为此时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管辖权异议裁定,还能适用这个规定吗 此时虽然一审法院作出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但当事人对此提出上诉,故管辖权异议裁定尚未生效,此时案件仍处于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撤诉的,无需继续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处理。二是考生认为此时当事人已经上诉,案件已经在二审,不是应当由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吗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停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基层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仅仅是管辖权问题进入二审,此时案件本身仍然在一审,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故应当向基层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基层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王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王一,王二,王三,三个儿子,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中,王某多次与王一商量,由王一利用王某的职权,索取他人的贿赂。而王二见王一利用父亲的职权,索取了大量的贿赂,便暗自决定,利用父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父亲的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王三看不惯父亲及兄弟的所作所为,害怕他们被绳之以法,于是,劝说他们去自首,后其父亲慑于中央反腐的力度,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所获财物上交,但未提及王一的犯罪事实。后王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羁押期间,王三为了争取让其父亲及兄弟立功,在探监期间,将自己所知的关于其朋友赵某故意杀人罪的重大线索告知其父亲及王一。王一利用王三告知的线索向公安司法机关汇报,而其父则利用其在任刑警队长期间掌握的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汇报。后王二慑于法律的权威,向司法机关自首。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二构成受贿罪
B.王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王某与王二成立共犯关系
D.王某与王一成立共犯关系
答案:B,D
解析:
关于A选项。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王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不选。关于B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王二暗自决定,利用父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父亲的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可见,对于王二的行为,王某并不知情,因此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而王某多次与王一商量,由王一利用王某的职权,索取他人的贿赂。因此王某与王一成立受贿罪的共犯,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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