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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5日,甲广告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发布“蓬莱阁”牌香烟广告,未获批准。同年8月16日,甲广告公司又向某市建设委员会下属部门某市城管处申请在该市长途汽车候车室、工人体育馆设置广告牌,发布内容为“甲广告公司忠告市民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并附“吸烟有害健康”公益广告的小样。某市城管处以自己的名义,向甲广告公司核发了《某市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许可证》,批准甲广告公司在申请位置设公益广告牌,使用期限为1年,同时注明“必须按审定的小样绘制完成,否则按违章处理”。9月12日甲广告公司按审批的小样绘制了“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牌,9月22日,广告公司擅自将广告牌内容更改为“蓬莱阁”牌香烟商业广告。次日,某市城管处发现甲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即书面通知其于9月18日前按审批的小样内容重新设置,逾期不作处理,将强行拆除。甲广告公司置之不理。9月28日,某市城管处组织人员拆除了上述广告牌,并对甲广告公司作出了罚款7.3万元的处罚。甲公司不服,遂于10月10日以某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下属单位某市城管处的处罚规定,将拆除的广告牌恢复原状,并赔偿其自9月28日至原广告牌恢复原状期间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是()
- A、一般地域管辖
- B、特殊地域管辖
- C、选择管辖
- D、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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