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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A.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B.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C.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D.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A.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B.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C.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D.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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