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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银用前应在()干燥至恒重。
- A、270-300℃
- B、浓硫酸干燥器
- C、130℃
- D、105-110℃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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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根据下列实验数据计算本品的干燥失重应为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重:28.9232g干燥前总重(称量瓶+药品):29.9493g干燥至恒重的总重(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药品):29.9464gA、0.27%B、0.28%C、0.29%D、1.00%E、0.99%
考题
直接干燥法测定食品中的水分的方法是A、在常压下,温度90~100℃干燥至恒重,测其减重作为水分含量B、在常压下,温度95~105℃干燥至恒重,测其减重作为水分含量C、在常压下,温度85~100℃干燥至恒重,测其减重作为水分含量D、在常压下,温度90~105℃干燥至恒重,测其减重作为水分含量E、在常压下,温度95~100℃干燥至恒重,测其减重作为水分含量
考题
基准物质NaCl在使用前预处理方法为( ),再放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A.在140~150℃烘干至恒重B.在270~300℃灼烧至恒重C.在105~110℃烘干至恒重D.在500~600℃灼烧至恒重
考题
下列叙述中,符合恒重的定义及有关规定的是A.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值在0.5mg以下的重量B.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C.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D.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规定条件下炽灼20分钟后进行E.干燥或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考题
根据下列实验数据计算本品的干燥失重应为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重:28.9232g 干燥前总重(称量瓶+药品):29.9493g 干燥至恒重的总重(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药品):29.9464gA.0.27%B.0.28%C.0.29%D.1.00%E.0.99%
考题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考题
《中国药典》二部所指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后进行。
考题
基准物质NaCl在使用前预处理方法为(),再放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A、在140~150℃烘干至恒重B、在270~300℃灼烧至恒重C、在105~110℃烘干至恒重D、在500~600℃灼烧至恒重
考题
单选题基准物质NaCl在使用前预处理方法为(),再放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A
在140~150℃烘干至恒重B
在270~300℃灼烧至恒重C
在105~110℃烘干至恒重D
在500~600℃灼烧至恒重
考题
单选题根据下列实验数据计算本品的干燥失重应为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重:28.9232g干燥前总重(称量瓶+药品):29.9493g干燥至恒重的总重(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药品):29.9464g()A
0.27%B
0.28%C
0.29%D
1.00%E
0.99%
考题
多选题恒重的定义及有关规定是()。A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值在0.5mg以下的重量B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C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大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D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规定条件下炽灼20分钟后进行E干燥或炽灼3小时后的重量
考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恒重的说法错误的是A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B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C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1小时后进行D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1mg以下的重量E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半小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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