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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
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
3.事故调查
经调查: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下列关于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4月3日在该工地安装使用,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共完成了6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m,事故发生在第7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式起重机受损。
医疗费用3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6万元,伤亡补助及救济费用280万元,受伤人员歇工工资1万元,现场清理整顿期间的歇工工资10万元,现场抢救费用2万元,清理现场费用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6万元,现场财产损失价值20万元,事故后补充新员工培训费用1万元,市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罚款金额70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损失50万元。
3.事故调查
经调查: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下列关于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严禁使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B.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可直接进行吊装作业,但应谨慎操作
C.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60。
D.作业完毕,应锁紧回转制动器,控制开关应置零位
E.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达到50m时应配置障碍灯
B.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可直接进行吊装作业,但应谨慎操作
C.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60。
D.作业完毕,应锁紧回转制动器,控制开关应置零位
E.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达到50m时应配置障碍灯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使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安全装置有失灵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2)塔式起重机进行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时,不得起吊。
(3)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不合格,不得起吊。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措施时,不得起吊。
(4)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5)超载或起吊物不明的不吊。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调离地面200~500 mm进行试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栓拉溜绳使之稳固。
(6)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7)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无护垫不吊。
(8)作业完毕,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零位,并切断总电源。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9)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 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 m时应配备风速仪。
(2)塔式起重机进行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时,不得起吊。
(3)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不合格,不得起吊。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措施时,不得起吊。
(4)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5)超载或起吊物不明的不吊。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调离地面200~500 mm进行试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栓拉溜绳使之稳固。
(6)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7)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无护垫不吊。
(8)作业完毕,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零位,并切断总电源。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9)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 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 m时应配备风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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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A、实事求是;B、尊重科学;C、查清经过;D、查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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