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知识点(22)
发布时间:2020-09-22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统计师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大家是否已经准备好应对即将来临的考试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统计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了解]:
对通报的属性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在统计执法实践中,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统计法律责任形式。
通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统计违法行为:
(1)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根据《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3)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较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必须撤销,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对获取的物质利益必须予以追缴。
《统计法》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了解]: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第四十条规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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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统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价格不同
C.划分进出口的依据不同
D.支出法GDP中的进口不包括常住单位在国外购买的货物
E.支出法GDP中的出口不包括非常住单位在我国境内购买的货物
B.通用性
C.完整性
D.规范性
B.实收资本
C.利润分配
D.主营业务收入
E.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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