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辅导资料: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0-08-22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提示】注册税务师考试中,此考点为应用型考核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时间:教材第九节"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了解)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1.进货退回或折让

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缴增值税,按偷税论处。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定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2.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解析:

(1)税务机关的不当之处有: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增加。企业的做法没有错,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经济违约金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费用;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调整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③因企业所得税的处罚不当,滞纳金应从纳税期满开始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缴清税款,滞纳期间应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而不应按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④企业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的罚款是正确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用征收滞纳金。(2)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



(2019年)下列业务应开具普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写“不征税”的是( )。

A.销售免税货物
B.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C.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D.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范围。

(2015年)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拟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新建一条生产线(包括建筑物建造,设备购买与安装两部分)。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5年期,面值为3000万元、按年付息一次还本、票面年利率为6%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收款2900万元。款项于当日收存银行并专户存储,不考虑发行费用。债券发行2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按转换日债券的面值转股,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假设2015年1月1日二级市场上与甲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
2015年2月1日,新建生产线的建筑物开始施工,并支付第一期工程款750万元和部分设备款200万元,5月21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000万元,9月21日生产线的设备安装工程开始,并支付剩余款350万元,12月31日设备和建筑物通过验收,交付生产部门使用。并支付建筑物施工尾款450万元。
2015年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的专户存款实际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25.5万元,其中1月份存款利息收入为3万元。
2016年1月3日,甲公司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180万元。
已知:(P/F,6%,5)=0.7473;(P/A,6%,5)=4.2124;(P/F,9%,5)=0.6499;(P/A,9%,5)=3.8897;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该新建生产线2015年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为(  )元。

A.198 738.45
B.2 186 122.95
C.1 961 122.95
D.2 384 861.40
答案:C
解析:
2015年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26 498 460×9%×11/12-(25.5×10000-3×10000)=1 961 1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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