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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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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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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实施的审计程序与其目的相关的是(  )。

A.观察某项正在执行的控制可以证明该项控制一贯有效执行
B.实地检查固定资产可以证明固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认定
C.函证可以证明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
D.重新计算可以证明固定资产存在认定
答案:C
解析:
观察获取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所以不能证明控制是一贯有效的执行,选项A错误;实地检查固定资产可以证明固定资产的存在认定,但是不能证明权利和义务认定,选项B错误;重新计算是指对金额的核算,不可以证明固定资产的存在认定,选项D错误。

为了符合有关监管组织的独立性要求,某公司禁止员工吃回扣,要求员工详尽列明每项交易的客户资料。如果发现违规情况,必定解雇有关员工。针对内部环境要素,该公司此种规定是(  )。

A.组织结构
B.社会责任
C.企业文化
D.人力资源
答案:D
解析: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如果发现违规情况,必定解雇有关员工,属于人力资源,所以选项D正确。

下列各项中,属于采购管理的有(  )。

A.聘请咨询公司进行广告策划
B.聘请咨询公司进行法律咨询
C.聘请咨询公司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D.产品的调试
答案:A,B,C
解析:
采购管理中的采购是广义的,既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也包括其他资源投入的购买与管理。例如,企业聘请咨询公司为企业进行广告策划、市场预测、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法律咨询等都属于采购管理。产品的调试属于基本活动中的服务。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018年1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指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
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7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
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
2018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7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8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7年度股利4500万元。
2018年8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
2018年9月20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12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4)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周某应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对钱某等7名董事提起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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