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会计工作只有一年,请问能报考中级会计吗?
发布时间:2021-10-18
从事会计工作只有一年,请问能报考中级会计吗?
最佳答案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得看你是什么学历,如果是硕士学历,则可以报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不符合企业资产确认条件的是( )。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设备
B.委托代销商品
C.以融资租入方式获得的生产设备
D.发出展览的商品
解析:企业虽不拥有融资租入设备的所有权,但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因此应将融资租入设备确认为资产。企业既不拥有经营租入设备的所有权,也不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所以经营租入设备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00元。当月销售货物,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其本月应纳增值税为( )。
A.3846.15元
B.4000元
C.6000元
D.10200元
本题考核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取得的是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不含税价,应纳增值税=100000×4%=4000(元)。
下列有关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A.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B.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C.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应计人其他业务成本
D.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计人营业外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支出的差额应计人营业外收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2年4月1日1甲公司副总经理康某将其于2012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10万股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2012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东王某(已连续持有8个月)要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康某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但甲公司董事会直到2012年5月20日仍未执行王某的请求,王某遂于2012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 (2)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为D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D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E银行在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 (3)2012年7 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银行贷款8000万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F公司和G银行于7月1日签汀了质押合同,并于7月10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F公司将该事项及时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厅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600万元债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多少万元?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F公司和G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G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甲公司对该事项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1)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①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300万元。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①质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②G银行的质权于7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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