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会计职称放宽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0-01-16
2019年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职称改革指导意见我一起来看看详细的意见的详细内容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充分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4.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助理会计师的考试日期、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探索实行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三、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要抓紧清理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有关的政策文件,保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的协调统一。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国家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搞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军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具体办法。
附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前述第1至第4项标准条件,满足第5项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因此,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自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对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促进会计工作作用发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会计人员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改革和完善。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会计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会计行业改革不断深入,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不断提升,会计人员水平评价方式不断变化,如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从事会计工作取消准入门槛;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原有的考试评价方式和标准需要相应调整;部分地区已经试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用结合,充实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问:《指导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起草出台《指导意见》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16年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两部即启动了《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期间,多次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会计人员、专家和管理机构的意见,研讨重点问题。2018年1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9月,两部联合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70份。两部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草案)。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2018年12月,两部共同对《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1月,《指导意见》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签程序后正式发布。
问:《指导意见》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等方面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为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在完善职称层级、明确职称评价标准、下放评审权限、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一)在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改革后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为会计人员打通了进一步向上晋升和提高的渠道,拓展了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在明确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指导意见》强调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的具体条件,从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奠定了基础。
(三)在下放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权限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强调逐步将副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
(四)在加强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监督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各项具体举措,确保相关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抓紧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地区标准,所制定的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单位标准,所制定的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是加强政策衔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现行的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有关的政策文件,抓紧进行清理,保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的协调统一。国家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会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切实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方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以上是关于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由此可见,高级会计师越来越受重视了,评审条件放宽,会有更多的人拿到高级会计职称证书,成为高级会计师。你心动了吗?在高会备考期间是不是更有动力了呢?认真备考,拿下高会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司董事会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公司目前已经进入成长期,结合公司目前发展态势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董事会确定了今后 5 年的发展战略:为扩大产能规模,拟收购当地另一家同类型的公司乙公司 100%股权,并购后乙公司将解散(两家公司之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本次并购,将提高公司产量和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增长。乙公司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利润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17 年度 单位: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乙公司当前的有息债务总额为 74000 万元,均为长期负债;目前公司持有的超过营运资本需求的现金为 5000 万元;本年度固定资产折旧额为 10000 万元。双方初步确定的收购价格为 150000 万元,与乙公司最接近的竞争者 A 公司的 P/E 为 10.8、EV/EBITDA 为 6。为了解决扩大规模和高增长的资金需求,公司财务部提出以下方案解决资金缺口:方案一:向战略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新股;方案二:向银行举借长期借款。
要求:
(1)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管理产品价格风险,甲集团决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由总经理主持专题办公会进行部署,有关决议如下:
①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应对当前螺纹钢市场价格不断下跌的不利形势,要求有关部门准确研判宏观经济形势,科学把握期货市场行情,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务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②集团总会计师全权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鉴于集团总会计师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为减少协调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授权集团总会计师全权负责套期保值的决策及组织实施。
③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较大,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前台、中台、后台等管理制度,制定涉及止损警示及处理等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出现对套期保值头寸的不利变化。
④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要勇于创新,集团发展得益于创新,开展套期保值也要努力开展套期值业务时,买卖期货合约的规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到现货市场所买卖的被套期保值商品数量的2至3倍。
⑤套期保值业务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要结合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将套期保值业务均作为公允价值套期,并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基础上,采用相应的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2)按照上述决议,甲集团开展了如下套期保值业务:2012年3月23日,螺纹钢现货市场价格为4650元/吨,期货市场价格为4620元/吨,为防范螺纹钢价格持续下跌给集团带来重大损失,甲集团在期货市场卖出期限为3个月的期货合约100000吨作为套期保值工具,对现货螺纹钢100000吨进行套期保值。6月20日,螺纹钢现货市场价格为4570元/吨,期货市场价格为4550元/吨。当日,甲集团在现货市场卖出螺纹钢100000吨,同时在期货市场买入100000吨螺纹钢合约平仓。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
决议②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集团总会计师全权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理由:套期保值业务中重大决策应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决议③无不当之处。
决议④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买卖期货合约的规模可以扩大到现货市场所买卖的被套期保值商品数量的2至3倍。理由: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数量相等或相当”,即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买卖期货合约的规模必须与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所买卖商品或资产的规模相等或相当。
决议⑤存在不当之处。不当之处:应将套期保值业务均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理由:套期保值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A 公司原有两个营销部,2011 年公司 6 名业务人员相继调离,迫使企业将两个营销部合并。重组后营销部工作略显混乱,部分市场业务流失。由于公司仓储和运输代理业务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运输代理业务的流失,导致部分与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业务也随之搁浅。2011 年 A 公司进行重组时,某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第一条保留意见为:“由于贵公司重组造成财务基础薄弱,财务人员更换频繁且无完善的交接手续,导致公司财务管理、财务记录不规范。”
在 A 公司 2012 年经营的 7 个业务项目中,除第 5 项为公司当年新增项目外,其他 6 项业务的预算是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上年实际经营成果,结合公司经营目标测算的。预算指标与 2011 年实际完成情况比,盈利项目增幅 30%,非盈利项目增幅 18%。从企业资源配置及市场实际情况看,对于盈利项目而言,2012 年预计情况与 2011 年并无实质性改变。那么,A 公司为何预计 2012 年盈利项目将产生 30%的增长呢?据了解,预算编制之初新股东向企业经营层提出“希望通过此次重组,企业经营情况能发生实质性的改观”。为达到股东要求,公司高管人员指示 2012 年度预算必须保证盈亏平衡,因此企业财务人员测算,欲弥补企业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盈利业务收入必须实现较大幅度增长。由此可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预算存在一定的非市场预测因素,预算指标并不完全切合企业实际情况。
由于 2011 年资产重组情况比较复杂,财务人员根据当时资料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导致 2012 年固定资产折旧较预算增加 139 万元。公司原计划将人员大幅精简,但未能实施,导致实际人工比预算增加一倍,人工成本增加 80 万元。2011 年 5 月,A 公司与 B 企业发生债务纠纷,协调不下,B 企业于当年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有关诉讼事宜由专人负责,财务部对诉讼进程情况不了解,所以在 2012 年度预算中也未对此可能带来的资金支出情况进行预计。2012 年 5 月,法院作出判决,A 公司败诉,需向 B 企业赔款82 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及相关费用 30 万元。仅此一项,A 公司预算外共计支出 112 万元。
要求:
①主营业务利润与预算相差 744 万元(990-246),主要原因是:第一,主营业务收入较预算增加 10 万元(2310-2300);第二,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及税金较预算超支 754 万元(2064-1310)。
②营业利润与预算的差异在主营业务利润与预算的差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260 万元,主要是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较预算增加 260 万元(1250-990)。
③利润总额减少 920 万元,原因在于:第一,在以上变动因素的基础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调增利润 166 万元;第二,发生营业外支出 82 万元。
由此可见,影响预算利润指标的减利因素集中在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五个报表项目,共计比预算增加支出 1096 万元(754+260+82);增利因素包括营业收入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增加会计利润 176 万元(10+166)。
要求:
(2)支出功能分类不正确,支出经济分类正确。
正确的支出功能分类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3)支出功能分类不正确,支出经济分类正确。
正确的支出功能分类为科学技术支出。
(4)支出功能分类正确,支出经济分类正确。
(5)支出功能分类不正确,支出经济分类不正确。
正确的支出功能分类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正确的支出经济分类为其他资本性支出。
(6)支出功能分类不正确,支出经济分类正确。
正确的支出功能分类为科学技术支出。
(7)支出功能分类不正确,支出经济分类不正确。
正确的支出功能分类为科学技术支出。
正确的支出经济分类为商品和服务支出。
(8)支出功能分类正确,支出经济分类正确。
(9)支出功能分类不正确,支出经济分类不正确。
正确的支出功能分类为科学技术支出。
正确的支出经济分类为其他资本性支出。
(10)支出功能分类正确,支出经济分类不正确。
正确的支出经济分类为基本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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