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4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及所属机构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长期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五)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税协组织的面授和远程教育培训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地方税协自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审核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C.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D.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B.税务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主要针对纳税人未缴税款,不包括其未缴纳滞纳金
C.个人唯一住房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纳税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
B.甲、乙到饭店吃饭,饭后甲一并结餐费
C.甲在网上购物,用其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付货款
D.戊将其的一张演唱会门票原价卖给路边陌生人
E.丁将其文书店的书卡以面值9.8折的价格卖给他人
某企业2011年签订如下合同:(1)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审计费为12万元。(2)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受让期五年的专利技术合同,技术转让费按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结算。(3)与国内甲公司签订委托定制产品合同,约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约定定制产品总金额40万元,未分别载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费。(4)与供电部门签订一份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按实际供电数量和金额按月结算电费。(5)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元;次月因生产计划变化,经与供应商协商减少采购数量,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50万元。(6)与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在限额内借款时,按实际借款金额另行签订借款合同。(7)以500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问题:
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则简述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目。
(1)不缴纳印花税。(2)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但是本题中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暂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3)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40万元,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定做合同,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4)不缴纳印花税。(5)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60万元,因为合同金额减少,多贴印花的,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适用“购销合同”税目。(6)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0万元,因为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适用“借款合同”税目。(7)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万元;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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