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真题
发布时间:2019-01-04
黄某于2004年购置了一套底层三室一厅的商品住宅,2005年改作餐馆,并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了产权证变更手续。2007年黄某为转让该房地产,要求评估其现时市场价值。因当地无类似餐馆的可比实例,故估价人员首先采用了收益法估价(估价依据正确),估值40万元。然后,再将该估价对象视为住宅采用了市场法估价,估值50万元。由此确定最终估价结论为(40+50)÷2=45(万元)。请问:这样确定估价结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这样确定估价结论不正确。因为:
1.将估价对象视为住宅进行估价违背了“合法原则”。因为在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的合法用途不再是住宅而是商业用途。若仅按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考虑,对估价对象似应按住宅用途估价(因为50万元大于40万元),但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用的前提条件是一定要遵循合法原则,估价对象的合法用途是商业,因此应以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为其合法价格。
2.将估价对象按两种不同用途进行估价,并对结果进行算术平均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估价对象在特定估价目的下只能有一种法定用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房产估价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该宗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分析中,不合理的假设是( )。
B、估价对象法定用途为工业,现状用途为商业,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设定估价对象用途为商业
C、该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改变
D、本次评估假设估价对象无基础、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
评估某套住宅价格中,进行区位状况调整时,比较、调整的内容包括( )等。
A.环境景观
B.离市中心距离
C.朝向
D.城市规划限制条件
E.地势
现附近小区的钢混结构商品住宅现行市场价格为9000元/ m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段某出具了征收补偿估价报告,选用了比较法和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比较法选用了156 m2商品住宅作为可比实例之一,收益法租约期内选用了合同租金,合同租金明显高于市场租金,租约期外选用了市场租金,对于假设开发法,选用了动态分析方法,估价前提为业主被迫转让前提。最后加权确定了2014年6月9日时王某商铺的补偿价格10000元/m2,由于考虑王某有抵押在身,段某调低了补偿价格。请问段某在征收估价中存在哪些错误
(1)按商业用途估价不正确,应该按证载用途住宅估价,如按最高最佳原理,应要求王某出示改变用途证明,或政府的认定书方可按商业用途估价。
(2)价值时点错误,应选用房屋征收公告日2014年5月10日而非委托估价日2014年6月9日。
(3)比较法可比实例选用不恰当,第一建筑结构不同,如必须选用应调整结构价差;第二,出让用地的可比实例应扣减出让金;第三,商业用途不应用住宅用途可比实例。
(4)假设开发法的估价前提是业主自愿转让前提。
(5)征收估价房地产价值不应考虑抵押、租赁的影响,所以收益法合同期内按合同租金估价错误,应该按市场租金计算,补偿价格不能因为抵押而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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