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师考试章节知识点: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31
一切从教材出发是备考的关键,利用好教材对通过考试百利无一害,那么如何结合教材学习呢?今日一起来看看环境评价师考试章节知识点: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知识点一、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1.《环评法》的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6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14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知识点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评法》第33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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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环境评价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河道滩地
C:废弃取土场
D:荒土凹地
B:产污单元源头控制
C:场地地下水污染物浓度监测
D:场地地下水水位动态观测
B.甲厂利用乙厂废弃的下脚料生产合格产品
C.甲厂对乙厂生产的污水处理污泥进行焚烧
D.甲厂利用乙厂产生的余热对本厂污水处理装置生产的污泥进行脱水干化
A.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B.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C.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的证明
D.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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