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遗失、破损更换补发的信息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1-04-22


2021年土地代理人证书领取的信息还未发布,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证书领取的相关信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分享了中估协发布的关于2020年第二次对遗失、破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更换补发的通知,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关于2021年第二次对遗失、破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更换补发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9〕39号

各土地登记代理人:

为方便广大土地登记代理人开展业务,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现开展2020年第二次对遗失、破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更换补发工作。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更换补发

(一)2015年后,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破损或遗失。

二、受理时间

本次更换补发工作受理时间为自即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以交寄时间为准。

三、申请材料

须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纸质版材料

(1)《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更换补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遗失的,须提交1与2项。

(4)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破损的,除1与2项外,须另行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2.电子版材料

个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底2寸电子版证件照,需与申请表中照片一致。

(三)《申请表》可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并与其他申请材料内容一致。若手工填写内容,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整洁,不得涂改,全部内容核对无误后由持证人签字确认。

(四)电子版证件照应为白底免冠证件照,不得使用修图软件修改,不得使用非正规拍摄、变形或非白底证件照。

(五)纸质版材料须寄至我协会(联系方式见下文);电子版材料须同步发送至wjian@creva.sina.net,并在邮件中明确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四、注意事项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不予受理更换补发申请:

1.不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

2.2015年及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

3.未在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

4.《申请表》填写错误、不实或缺失的;

5.其他申请材料不实或缺失的。

(二)2015年及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第三条提交相应材料并经审核后,由我协会出具《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明》。

(三)我协会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

(四)证书制作完成后,默认以邮政速递按《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寄回;申请人可另自行选择使用顺丰快递到付形式寄回。寄送过程中因拒收或信息不全等情况导致无法获取证书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联系方式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编:100035

联系人:王 黄艳梅

话:010-66562203/62164081

邮:wjian@creva.sina.net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第二次对遗失、破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更换补发的通知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证书领取的相关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1年度的土地代理人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9年5月2日,黄某因偷越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行政拘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设定该种处罚的规范性文件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答案:A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乙承担全部责任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
便利店为甲、乙婚后所开,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经营,即用于共同经营活动需要。借款时甲、乙虽已分居,但是并未离婚,借款形成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对该债务,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下列各项不属于担保方式的是(  )。

A.保证
B.定金
C.质押
D.流质
答案:D
解析:
在我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是违法的。我国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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