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省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21


考试介绍

土地登记代理人(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适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通过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报名时间

各地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各不相同,一般安排在3-4月。

考试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一天

0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第二天

0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考试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题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三个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  )。

A.利害关系人
B.土地所有权人
C.土地使用权人
D.土地他项权利人
答案:A
解析: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登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属于(  )。

A.有效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装修公司出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甲幼时由乙夫妇收养,一直共同生活。在甲十岁时其生父丙与乙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丙死后留下遗嘱,房屋由甲继承,存款赠与侄子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甲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对丙的遗产,甲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D.若甲对遗产的处理已告知丁,丁知道后两个月后仍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关系以及遗产的处理相关问题。根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据此,甲10岁时其生父丙与乙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对丙的遗产,甲某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丁知道后2个月后仍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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